农村集体所有的鱼塘向外发包,如何进行才有效,这看起来是一个十分简单的事情,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不小心还会惹上官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村集体所有的鱼塘向外发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得到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民会议需由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并经过半数参会人员讨论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实际操作中,因部分村委会主任等成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导致对参会人数比例及表决人数比例也未做严格控制,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并最终让村委会惹上官司,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作为承包方,其法律意识可能更为淡薄,以为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讨论通过了发包方案,其承包时就万无一失了。在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承包方作为弱势的一方,往往需承担较大的损失。
以下为我曾代理的一个案例,分享给大家。
2020年5月,某村村头有一处鱼塘,长期无人管理,垃圾遍地。为美化环境、规范鱼塘管理,该村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对将鱼塘发包给本村村民这一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并最终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将该鱼塘发包给本村村民。后经公示,由村民刘某表示愿意承包该鱼塘,并就承包费与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与刘某签订承包合同后,刘某依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费,并着手整理鱼塘。在刘某整理鱼塘的过程中,紧挨鱼塘居住的村民张某主张村委会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主张鱼塘一直由张某管理使用,村委会即便向外发包,张某也有优先承包权。张某将村委会和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方主张该村村委会虽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也有超半数的参会人员同意发包决议,但是出席会议的两个村民小组组长既不属于村委会成员,也不属于村民代表,其参与表决是无效的。扣除这两人后,同意鱼塘发包方案的参会人数比例不满足参会人员过半数这一法定要求。最终法院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效,村委会与村民刘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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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6-01 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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